總網頁瀏覽量

2020年1月7日 星期二

郵政三法罰則表格整理


罰責
罰款金額
郵政法
郵政儲金匯兌法
簡易人壽保險法
9000以下
§36III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2000~1萬以下
§39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3萬以下
§36I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36II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9萬以下
§38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40II
§6-1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得按次處罰




§41
§7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得按次連續處罰。




§42
§15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得按次連續處罰。




§43
§28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45
§26I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一、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
二、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




§38II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148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0萬以上100萬以下
§40
§6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
得按次處罰




24萬以上120
萬以下




§36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30萬以上150萬以下




§33I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違反保險法
營運放假證動同外 30 150
§138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財產保險業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原則上不得兼營
§146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
第八款、第二項、第三項
保險業資金之用及其限制
§146之一保險業資金購買有證券之規定
§146之二投資不產之限制
§146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保險業辦理
之限制
§146之四:保險業資金辦理國投資之限制
§146之七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
業放款之限制
§163第二項:保險輔助人須領有書並繳交保證


§26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36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一、   違反§5I (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7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7之一(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部分給付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8第二項(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
§9(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13I(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17I但書(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26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28之規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會計帳務,應獨立處理之。)
二、   違反依§42訂定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有關責任準備金提存或計算之規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三、違反依§31所定辦法(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38I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148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50萬以上250萬元以下


§27
§13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148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中華郵政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屆期不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中華郵政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其金融機構,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00萬元以下罰金




§146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利害放款 3 300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46之三第三項
(保險業辦理放款之限制)
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 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
§146之八第一項
(放款規定之適用)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 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 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3000萬元以下




§35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中華郵政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但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 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 律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       機構 VS 附屬機構 機構 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