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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7日 星期二

郵政法機關整理表格(中華郵政、交通部、行政院)

法律
工作項目
中華郵政
交通部
行政院
郵政法
§5一、送郵件。
二、金。
三、兌。
四、易人壽保險。
五、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之營運。
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14郵資
限由中華郵政公司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
§6I具有通信性質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華郵政公司擬訂
通部核定

其他郵件之資費
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票
§16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式樣、圖案及價格)
華郵政公司擬訂
報請通部
轉層政院核定
§17廢止
華郵政公司報請通部
(一個月前公告,六個月內換取新票)
通部核定

§26載運費用
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
得由華郵政公司與送業者商訂之


§28違法事項
檢查

通部得派員或會同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

§47協定事項
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事務及簽署有關協定
受交通部委託代表政府
通部得委託華郵政公司

§48郵政處理規則之訂定

通部負責擬定
政院核定
§49本法施行日期


政院以命令定之
郵政儲金法
§2郵政儲金匯兌事務

華郵政公司)辦理
通部主管,業務並受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銀行許可。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10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華郵政公司辦理
通部會同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12I
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
華郵政公司辦理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通知通部

§12II
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
華郵政公司辦理
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通部

§1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令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30增業務之許可、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及其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
華郵政公司辦理
通部會同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銀行定之

§18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
一、 轉存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之其他金融機構。
投資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通部會同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銀行定之。


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通部會同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18七、     其他

其他經通部、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銀行核准者

§19II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

華郵政公司擬訂
報由通部會同中銀行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21III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

華郵政公司擬訂
通部核定

§29罰鍰
罰鍰由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
外匯業務由中銀行為之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通部

簡易人壽保險法
簡易人壽保險

§2(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
通部主管,業務並受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5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通部會同監督管
理委員會定之

§29資本(按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通部報請政院核定
政院核定
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
§27II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
百分之三十。
華郵政公司得經通部核可
通部核可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3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通部會同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42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

通部會同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
政院核定
§40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之,並應通知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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