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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1日 星期二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不確定法律概念
行政裁量
存在於
構成要件(「必要時……」)
法律效果(「得……」)
性質
屬解釋與認定的問題
屬選擇與決定的問題
法律領域
存在於公、私法領域
僅存在於公法領域
範圍
只許一個正確、合法的判斷
有多數合法選擇之可能性
法院審查
原則上應可審查,例外不予審查之情形,則承認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如:考試成績之評定、具有高度屬人性之決定、高度政策性之決定等)。
原則上不予審查,例外於瑕疵裁量(違法)時,行使「合法性審查」,不行使「合目的性審查」(交由該行政機關之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予以改正,或由人民依法提起訴願)。

不確定法律概念

()意涵
1.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不可能具體詳盡,因此法律構成要件之用語可能
具有普遍性或抽象性,以致不夠明確。
2.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確表示具有流動的特徵之法律概念,包 含一個確定的概念核心及廣泛不清的概念外圍。多見於法規之構成要 件層面,亦有見於法規的法律效果層面
3.432、釋702: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 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 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 相應之規定。
()種類
1.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可體驗客體)
2.規範性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價值補充)
()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適用與司法審查
1.原則-全面審查說
(1)行政機關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與解釋皆須受司法審查
(2)不確定法律概念雖有多種解釋或判斷可能,但僅有一正確結果。故行 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應受行政法院審查,以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3)行政法院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審查,有完全的審查權,不受行政機關之認定拘束
2.例外-審查界限說 不確定法律概念具有多義性,不適宜全面交由法院作完全的審查,形成行 政法上「法院審查密度」之問題。有些事件是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或具 特殊性、專門性之事項,宜留給行政機關作最後決定權,而行政法院應尊 重其決定。即賦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使之不受法院的審查。



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理論

()意涵:行政事件具有特殊性、專業性或者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最終的決定權, 行政法應予以尊重,不宜加以審查。
()實務上判斷餘地類型
1.考試成績評定:因涉及學術上評價,多半無法重複舉行,行政法院應予尊重。 釋字319: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評定之成績,除依形式觀察 即可發現顯然錯誤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公平。 釋字382:涉及學生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 專業及熟知事實之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顯然不當得予撤銷變更
 2.高度屬人性判斷事項       
 3.由社會多元利益代表或專家組成之委員會所做成的決定
4.由獨立行使職權的委員會所做決定(具準司法性質)
5.具預測性、評估性之決定   
6.高度政策或計畫性之決定
7.大專教師升等之評審: 462各大學校院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 具有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評審,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 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 及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審查密度(553)
不確定法律概念在何種程度、範圍受司法審查,又何者屬於判斷餘地, 釋字553羅列數點可資參酌。
1.事件的性質影響審查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涉及科技、醫 藥、環保、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尊重程度即有差異。又其判斷 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
 2.原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該機關首長單獨為之,抑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 權之成員合議機構做成,均應予考量
3.有無遵守之法律程序
4.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適用是否正確
5.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違背解釋法則(文義、論理解釋)或牴觸上位規範
6.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ex一般原理原則)


 裁量
()意涵
1.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法律就某種事實規定有數種法律 效果,行政機關就數種法律效果中作選擇決定。
2.裁量是行政處分的一種態樣,源自法律授權,係具體法律效果的決定,
旨在個案上實現法律的目的與價值,著重個案分配正義的實現。

()類型
1.決定裁量(yes or no)
2.選擇裁量-手段選擇、多數相對人中選擇
3.個案裁量-原則、實現個案正義
4.一般裁量-裁量基準
()行政裁量的法律拘束-合義務性裁量 行政機關的裁量權行使並非「自由裁量」,而是「合義務性裁量」,除 不得牴觸法律外,亦應考慮立法目的、裁量範圍、一般法律原則等。 行程法§10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 法規授權之目的。
()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
1.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行政機關做成之裁量,行政法院基本上係就個案為消極審查,意味行政機關無裁 量瑕疵,即可推定無裁量違法 2.例外:如違背法令授權之目的、範圍,或違反一般法律原則等,即屬裁量瑕疵 而構成違法,行政法院得加以審查。

()違法行政裁量
1.裁量逾越:行政機關選擇的法律效果逾越法律授權範圍(罰重罰輕罰別的)
2.裁量濫用:裁量抵觸法律授權之目的、參酌與事件無關的動機因素、違反憲法保 障之基本權利、一般法律原則等
3.裁量怠惰: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但行政機關消極怠於做成與人民權利有關 之行政處分,或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之便宜,放棄對法律效果的具體選擇。(做處分而不做、可罰500~1000一律罰1000)
4.裁量萎縮又有認知錯誤情形:行政機關做成裁量處分時,本有多數不同之選擇, 若因特殊之事實關係,致使行政機關除採取某種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裁量萎 縮或裁量縮減至零非裁量瑕疵,若對於裁量萎縮認知有誤則為裁量瑕疵之一種
()現行法制
1.行程法§10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 法規授權之目的
2.  行訴法§4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3.  行訴法§201行政機關依裁量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
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實務見解 釋字469:機關公務員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 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賠法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上級機關審查 vs 司法機關審查
合義務性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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