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制
一、 內閣制的特徵 ( 英國 ) →
一次元的民主
1 虛位元首: 英王除了名義上代表國家,對政治處超然地位,不負政治責任。
虛位元首須遵守的原則主要有三:
(1) 元首必須任命多數黨領袖為閣揆,而非自己所關愛的人來組閣。
(2) 內閣總辭或提請解散議會,元首不得拒絕,由閣揆決定,元首宣佈。
(3) 法律由內閣提案,議會三讀通過。已經閣揆附屬簽名同意者,元首不
得拒絕公布或覆議。而未經閣揆附屬之法令,元首公布亦無效。
2 行政與立法兩權之間,因處常或處變而有融合或對立的關係:
在法制上,行政對立法負責,內閣對議會負責。閣揆由多數黨領袖擔任,故
其政策能獲多數議員的支持。換言之,內閣反過來能在議會中領導立法,使
行政和立法兩權融合。
3 副署制度:
元首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閣揆副署,始為有效,副署表示負責。
4 國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投票權」,內閣閣揆有提請元首「解散國會」之權。
使立法和行政的僵局有解決辦法。
二、 內閣制的優缺點 ( 英國 )
議會內閣制是以議會為權力核心的ㄧ種制度,政府根據多數議員支持與信任所組成,故行政權受議會的制約,議員兼任內閣,內閣對議會負責為其主要特色,其基本原則為「議會至上」、「責任政府」
◎
優點:
1 內閣之去留,主要決定有無議會的多數支持,最後決定於民意的背向。
內閣制能展現民意政治、責任政治的民主精神。
2 倒閣與解散機制,能使行政與立法的衝突得以化解,不至於長期僵局。
3 行政權與立法權匯集於內閣,草擬法案及預算案者亦是負責執行的人,
故草擬草案時不致好高騖遠。
4 虛位元首為國家代表,統一之象徵,有維繫國家認同及穩定政局之作用。
5 內閣制有利於民主政治家的訓練。
◎
缺點:
1 執政黨控制行政與立法兩權,內閣亦有專制的危險。
2 英王世襲,不但違背民主原則且象徵保守的價值,有妨礙進步之嫌。
3 多黨制國家,聯合內閣地位較不穩定,政局較不安。
世界無完美無缺的制度,任何制度都有其優缺點,然而優點卻又同時為其缺點,制度的選擇常依該國的歷史背景與國情,選擇最適合的制度選用.總統制
一、 總統制的特徵 ( 美國 ) →
二次元的民主
1. 總統扮演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兩種角色,獨攬行政大權。
2. 部會首長等政務官由總統任免,對總統負責。
3. 總統公佈法令,無須部會首長副署。
4. 總統和國會議員分別民選,有法定任期,無權使對方提前下台。
5. 總統不得解散國會,國會亦不能以不信任案強迫總統辭職。
6. 官員不得兼任議員,亦不得出席國會之院會。
7. 權力制衡方面,總統有覆議權和咨文權,防止立法專制。
8. 國會有立法權、預算議決權、官員任命同意權、調查及彈劾權等,互相制衡。
二、 總統制的優缺點 ( 美國 )
◎
缺點:
1 總統和國會同具民選的合法性,共享權力又分立制衡,意見不一時,各持
合法性,易陷僵局及雙重合法性的危機。
2 各有固定任期,不能如內閣制透過辭職或解散機制化解僵局,缺乏彈性。
3 當國會多數黨與總統不屬於同黨時,總統常將施政困難歸咎於國會及在野
黨。不僅僵局難解,且政治責任不明。
4 總統大選屬「零和賽局」,贏者全拿,輸者全輸,易激化選戰。
5 總統全民選出,易輕視國會、政黨及媒體的意見,並把自己視為代表全民的利
益,易產生民粹式領袖,甚至有獨裁政治的危險。
◎
優點:
1 責任歸屬明確,總統與國會議員對法案的立場,選民不難分辨,是否追究其政
治責任,可下次選舉中由選票決定。
2 符合人民主權原則,總統民選,選民可決定行政首長。內閣制則否。
3 制衡雖可能出現僵局,但更能防止總統獨裁。
內閣制和總統制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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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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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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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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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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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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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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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立法合一(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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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立法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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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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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位元首
(若干儀式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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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權元首
(總統與最高行政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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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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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首公佈法令須總理或首相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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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佈法令無須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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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僵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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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改選
(倒閣或解散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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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固定
(除非總統被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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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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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得兼任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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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不可兼任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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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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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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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可行使法案覆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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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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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員接受議員質詢並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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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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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行政與立法關係之差異:
1、總統制:其總統為實權元首,故無副署制,能對國會行使覆議權、咨文權與法案否決權,但無「解散國會權」,對國會與人民負責;國會議員不得兼任閣員,與總統不出席國會,且國會對總統無「不信任投票權」。
2、內閣制:為虛位元首,而有副署制,閣揆或總理為最高行政首長,有提請元首的「解散國會權」,內閣向國會負責;國會議員兼任閣員,對閣揆或總理有「不信任投票權」。
就以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即可發現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多項不同,各有優缺點,沒有所謂絕對的好壞之差別,但皆不違背憲政主義,都須符合民主內涵,保障人民權益,防範專制獨裁。
三、兩種制度行政與立法運作之關係及運作情形:
1.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
內閣制:因為閣員由議員兼任,故行政與立法關係屬於兩者合一
總統制:總統與國會分別由人民選舉產生,分別都有民意基礎,故兩者之間的關係屬於分立且相互制衡
2. 運作情形:
內閣制:人民選出議員組成議會,議會中多數黨議員組成內閣,元首任命多數黨黨魁為閣揆,行政權屬內閣,立法權屬議會,內閣向議會負責,議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投票權」,內閣閣揆有提請元首「解散國會」之權
總統制:人民分別選出國會議員和總統,由總統任命各部會首長(行政權),國會制訂法律,國會與總統各有固定任期,總統對國會 通過的法案有覆議權
沒有一種制度可以完全滿足一個國家。運作上內閣制採互相制衡,總統治是分別負責.究竟要採行內閣制或總統制,需要以該國之政治文化做考慮,並非單一考量就可決定。
雙首長制 (半總統制) (混合制)
憲政體制的分類方式有許多種,如依國家元首產生方式、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關係等,若以行政權歸屬及行政與立法關係為標準,則可區分為總統制、內閣制與雙首長制。
一、 雙首長制的意涵
兼有部分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特徵,如民選總統,且為實權元首,行政立法權分立,這同總統制,但內閣須向國會負責,有「不信任投票權」與「國會解散權」,這又類似內閣制,故又稱為混合制或半首長制,其行政權由總統與閣揆共享,且有換軌機制,代表國家有法國與中華民國。
* 雙首長制的特徵
1
二元的(行政)權力結構:總統與總理同享行政權力
2 總統為具實權的國家元首:主導國防與外交事務
3 由總理對國會負責並治理國內政務
4 具換軌機制:
a. 國會多數黨與總統同政黨時:由總統主導決策
b. 國會多數黨與總統為不同政黨時:應偏向內閣制
5 雙行政首長各有獨立行事的潛力,亦有權力大小變動之可能
二 、何謂「雙首長制」-
依據杜瓦傑所謂的半總統制有三要點:
1總統由普選產生;
2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
3在總統之外,尚有總理為首的內閣掌控政府的行政權力,只要國會不表示反對,就可以繼續在位,亦即內閣需向國會負責。
雙首長制它的主要特色在於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同屬一黨時,總統以黨領袖身分透過政黨運作,主導施政,政府運作偏向總統制;當不一致時,則實施左右共治,偏向內閣制。這種因國會的政治生態之不同,再偏向總統制或偏向內閣制之間移動的「搖擺制」或「換軌制」。
補充討論 : 我國的行政體制是否為「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
我國的雙首長制缺少換軌機制。2000年民進黨的陳水扁當選總統,立法院的多數黨仍為國民黨,此時憲政體制應擺盪到偏向內閣制的軌道上運作,陳總統任命唐飛為閣揆,同時也任用多數民進黨黨員組成內閣,形成少數政府,缺乏立法院多數支持,並未呈現換軌制。然而由於陳總統缺乏強人政治條件,同時又不願尊重「多數治理」民主原則,堅持成立以民進黨為骨幹的「少數政府」,以致朝小野大,使得施政方面沒有立法院多數支持而缺乏效能。
三、雙首長制之優劣
◎
優點:
1 法理上倒閣與解散機制可化解行政與立法僵局。
2 總統權力強化,比較不受國會影響,有助政局穩定。
3 對我國而言,與原本憲法制度比較接近,不必大幅修憲。
◎
缺點:
1 總統與閣揆之權力界限不易明確區分。
2 行政權割裂,缺乏統一領導,可能妨礙行政效率。
3 總統與閣揆同一政黨時,總統有權,但不對國會負責,而閣揆無權,卻對國會
負責,不符責任政治原理。
四、法國的總統投票方法 採用二輪投票制
若第一輪無人獲得過半選票得票,
則以得票較多的前兩名決選,
會產生過半數的選名支持的總統。
總統民意基礎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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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和我國雙首長制的比較: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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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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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選舉絕對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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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選舉相對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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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解散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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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解散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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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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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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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我國與法國皆屬雙首長制,但二者制度仍有不同,各種體制皆有優缺點,各國政府制度也會因其國情差異與需求而有修正與不同,故無二國憲政體制是完全相同的,也沒有所謂絕對的好壞之差別。
※ 主要政府體制的比較:
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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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首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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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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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位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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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行政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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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權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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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閣或解散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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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軌制
倒閣或解散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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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彈劾權或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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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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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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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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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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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兼任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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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不得兼任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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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不得兼任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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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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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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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對國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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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對國會負責;
總統對人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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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分別對國會
及人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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