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民主VS代議民主
(一)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建立在公民直接且持續參與政府事務的基礎之上,這種民主政治的型態拉近了政府與被統治者之間,以及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差異,這種民主政治型態萃取自古希臘雅典的統治型態,透過公民大會來決定政務。現今直接民主最常採用的方式為公民投票。
*直接民主的優點
1.使公民得以操控自身的命運,因而強化公民對政治的控制力。
2.陶冶出較具政治訊息以及度政治涉入較深的公民,因此直接民主得以發揮教育上的效益。
(二)代議民主:代議民主是一種有限且間接的民主型態。公民參與政府的範圍是被限制的,且是偶然出現且短暫的,通常只有透過若干年舉行的選舉來進行。這種民主形式是指以代議機關與代議士為主體的民主政治,是一種間接的民主型態。在這種民主政治的型態下,人民選舉代表,由代表替人民決定公共事務,而非由人民直接自行決定。
*代議民主的優點
1.提供一種在運作上較有效率的民主型態,因為直接民主在大國眾民的國家中不易推行。
2.由為數不多的代表負起決策之責,較有可能達到精確的政治分工。
3.使政府可以交由教育水平較高、具有專業知識且較富經驗的政治菁英來管理。
二、西敏寺民主VS共識決民主
(一)西敏寺模型民主:又稱多數決民主,是從許多國家所具備的民主特徵中,抽離出來的特質,亦即一政體處理共同事務時,依多數決的方式為之。
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認為,其有下列九大特徵:
1.社會結構同質,不必因地制宜,乃中央集權國家。
2.憲法為柔性、不成文,憲法僅需國會過半數同意即可修改,不需法典化。
3.在行政權的運作上,實施多數黨組閣之單一政府。
4.不強調兩院制,採取國會一院制。
5.無違憲審查權,國會即可修改憲法。
6.政黨競爭體制為兩黨制。
7.朝野政黨主張單面向議題。
8.選舉制度實施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9.主張間接民主,廢除公民投票。
(二)共識決民主:又稱協和式民主。複式社會如荷蘭與比利時,由於宗教、語言或意識形態之差異,為了避免分裂,有效決定要避免多數決,改以協商方式尋求共同接受的決定,這種決定先在代表各集團之精英達成共識,再由菁英所屬團體之影響,使之成政治社群之共同結論。其重要的原則有:
1.在行政方面,國會應為「聯合大內閣」之組成。
2.國會組成和社會福利以比例代表決定。
3.將決策授權給次級團體。
4.為保障少數,採少數否決原則:同意少數有否決多數的權利。
多數民主/西敏寺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model/Westminster democracy,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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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識民主(consense democracy,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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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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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同質性高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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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於多元分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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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型案例:英國、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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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型案例:瑞士、比利時、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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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原則:滿足單一多數即可做決定。
(強調贏者全拿、競爭排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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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原則:盡可能多數始做決定。
(強調包容、協商、利益分享、尊重少數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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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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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型態(c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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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權的集中(一黨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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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權的分享(大聯合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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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體制(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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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立法兩權之間的權力融合(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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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立法兩權之間的權力分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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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類型(c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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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對等的國會兩院制/純粹一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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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等的國會兩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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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體系(c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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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兩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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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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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分歧(c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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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單一面向社會分歧(不嚴重、勞資雙方(左右派)階級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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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面向的社會嚴重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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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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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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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比例代表制(保障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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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制度(ch.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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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單一制與中央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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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聯邦制與地方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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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類型(c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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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柔性憲法(不成文)與國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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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剛性憲法(成文)與少數決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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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制度(c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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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無司法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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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司法審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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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團體體系(ch.7)於1999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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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數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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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統合主義(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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