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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 星期五

公務員相關法律考題整理

利益衝突

C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的範圍之一
(B)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C)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D)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C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立法委員甲之關係人? 
(A)
與甲共同生活之家屬 
(B)
甲之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C)
指導甲碩士論文之某大學教授 
(D)
甲之二親等姻親

B 下列何者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對象? 
(A)
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
(B)
各機關所有依法任用人員 
(C)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D)
在私法人中代表公股之監察人

D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財產利益,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債權
(B)
不動產  
(C)
礦業權
(D)
關係人之職務調整

財產申報法

B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處罰鍰,如受理機關 (構) 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應移由何機關處理? 
(A)
監察院 
(B)
法務部 
(C)
國家安全局 
(D)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為之罰鍰,其裁處權時效為 
(A)
一年
(B)
三年
(C)
五年  
(D)
七年

C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我國亦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藉由財產申報,可查明公職人員有 無來源不明或與其職位不相當、不合理的財產收入;以下對「公職人財產申報法」的相關規定,何項敘述正確? 
(A)
所有公職人員,含基層公務員都必須依法申報財產。    
(B)
配偶的財產須一併申報,未成年子女財產不須申報。 
(C)
總統、政務官、民意代表應每年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D)
未如實申報或有財產來源不明者依本法負刑事責任。

D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公職候選人應向何機關申報財產? 
(A)
立法院
(B)
監察院
(C)
財政部
(D)
各級選舉委員會

C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得處以最高罰鍰: 
(A)
新臺幣二百萬元 
(B)
新臺幣三百萬元 
(C)
新臺幣四百萬元 
(D)
新臺幣五百萬元

C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列人員所有之財產無須申報財產者,為:
(A)
公職人員之配偶
(B)
公職人員之未成年子女
(C)
公職人員之成年子女
(D)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C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後幾個月內依規定申報財產?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4
個月

B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公職人員申報後幾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格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A)
1個月 
(B)
2個月 
(C)
3個月 
(D)
6個月

A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身分之人,其不動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 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A)
宜蘭縣縣長
(B)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
(C)
臺灣大學校長
(D)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A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直轄市的一級主管中,下列那一類的主管其財產應交付信託? 
(A)
秘書處長
(B)
人事處長
(C)
主計處長
(D)
政風處長

公務員懲戒法

A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事時,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A)
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B)
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 
(C)
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D)
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20 年者
D 依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或軍法機關 
(B)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以不停止懲戒程序為原則 
(C)
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並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D)
同一行為,其刑事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不在此限

行政中立
BD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該法適用或準用人員? 
(A)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B)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C)
各機關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D)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7條(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B)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C)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D)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A)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D  下列何人準用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A)
不兼行政職教師 
(B)
立法委員 
(C)
內政部長 
(D)
考試委員

C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或準用對象? 
(A)
外交領事人員 
(B)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C)
民選之地方行政首長 
(D)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D 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內容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A)
如果受到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得向監察院檢舉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法令提起救濟 
(B)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 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C)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D)
公務人員得於非上班或勤務時間,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以確保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權利


考績法
B 下列何者不屬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公務人員所作之懲處? 
(A)
免職
(B)
降級
(C)
記過
(D)
申誡

D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連續曠職達幾日時,得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A) 7
日 
(B) 3
日 
(C) 5
日 
(D) 4
日

D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種類?
(A)
申誡
(B)
記過
(C)
記大過
(D)
停職

C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考績處分為「免職」時,該處分由下列那一個單位行之?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B)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
公務員服務之機關 
(D)
公務員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
A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考績? 
(A)
平時考績
(B)
年終考績
(C)
另予考績
(D)
專案考績

C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稱為:
(A)
年終考績
(B)
另予考績
(C)
專案考績
(D)
特殊考績

D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應向下列何者請求救濟: 
(A)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B)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D)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應依據四個項目評分,下列各組合選項何者為是? 
(A)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B)
工作、操行、潛力、才能 
(C)
工作、進修、學識、才能
(D)
工作、操行、學識、負責

公務人員保障法

D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A)
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編制職缺參加訓練之人員 
(B)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任用之人員 
(C)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D)
國立大學教授
A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之對象?
(A)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B)
行政機關依法僱用之雇員
(C)
民選之縣市長
(D)
公營事業編制內之職員


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適用對象包含民選公職人員 
(B)
復審事件有復審人不適格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C)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 
(D)
再申訴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逕送管轄之行政法院判決


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不作為案件提起復審,法令未明定該應作為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多久? 
(A) 10
日 
(B) 20
日 
(C) 1
個月 
(D) 2
個月


C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申訴、再申訴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B)
申訴係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救濟 
(C)
離職公務人員亦得適用申訴程序 
(D)
對申訴函復不服者,得於收受申訴函復後一個月內提起復審


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再申訴事件得進行調處,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其效果為何? 
(A)
擇日再調,但最多以三次為限 
(B)
除有成立調處可能而另定調處期日外,應視為調處不成立 
(C)
由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之共同所屬上級機關另定調處期日 
(D)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喪失後續所有程序權


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銓敘部部長為該法適用之對象 
(B)
退休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仍得提起復審 
(C)
再申訴應向原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 
(D)
復審事件審理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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