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分類
一、依法律性質分
(一) 公法行政(公權力行政)
1. 意義:國家立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而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如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2. 種類:
(1)高權行政à為達公共目的,用拘束命令或強制手段,對人民限制權利,課以義務。如稅捐徵收。
(2)單純高權行政à不以命令或強制手段,提供人民利益的行政。如福利政策、全民健保、就業輔導
(二) 私法行政(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
1. 意義:行政主體用私法方式,達成國家任務。國家和人民立於平等地位,直接或間接達成國家任務。
2. 態樣(種類):
(1)輔助行為à辦公器具之採購、僱用、招標
(2)營利行為à如中鋼、中油、台糖
(3)行政任務之私法型態à國宅買賣、水電供應
(4)純粹交易行為à穩定物價、買賣外匯
(三) 區分標準:
1.機關 強制、服從 à人民 (公法)
2.機關 平等關係 à人民 (私法)
(四)區分實益:
1.法律救濟不同à公法事件原則上以行政爭訟程序;私法事件則以民事訴訟程序
2.國家賠償不同à國家賠償之適用限於公法事件;私法行為則不適用
3.行政執行不同à行政上強制執行僅適用公法事件
4.行政程序之適用不同à行政程序僅適用公法事件
(五) 私經濟行政是否適用依法行政之原則à其限制為
1. 受組織法限制à在私經濟範疇,行政機關仍不能從事與本身職權無關之事務。
2. 內部法規作業(如採購法之限制)
3. 憲法à以憲法義務之遵守為優先。如基本權利平等。∴適用
二、
依目的來分
(一) 秩序行政(干預行政、侵害行政、干涉行政)à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下命、禁止或確認之效果,所採行之抽象(行政命令)或具體(行政處分)措施,以及必要時所使用之強制手段。
(二) 給付行政
1. 意義:指國家負有生存照顧義務,改善人民的生存環境與條件。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
2. 內容:(1)供給行政
(2)社會行政
(3)助長行政
(三) 區分實益:在於二者受法律羈束程度之不同
(四) 給付行政是否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1. 否定說à傳統見解:沒有。只要有預算案之依據或國會其他之授權。
2. 肯定說à重要性理論:凡原則性、重要性事項者,亦應有法律上之依據
3. 實務à釋字443號見解:給付行政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較限制人民權利義務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係採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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