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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3日 星期三
新公共管理
一、新公共管理之意義:
所謂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NPM)是相對於傳統以機械觀點為中心的公共組織管理策略(如泰勒的科學管理)。在基本的觀念方面,新公共管理是屬於新右派的思想,也就是強調政府應該以減少其對社會及市場的干預,讓市場機制得以充分發揮,而且認為政府必須重視產出的效能性,以滿足顧客的心態來滿足民眾的需求,至達成此一目標的首要途徑就是為政府注入企業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
組織結構的分化與整合
(一)組織結構的分化意涵:
1.分化(differentiation)是組織結構分工的具體表現,其理由乃是作為達成目標的手段,通常是基於工作的特性及人員的特性而分化。
2.此種分工的具體表現,即是組織結構的職能分化。換言之,所謂分化,乃是將組織結構系統分割為若干分支系統的一種狀態,每一分支系統皆與外在環境發生特定的關係。通常在組織中,分化表現在二方面:即平行的分化與垂直分化,前者建立了組織的各部門,可稱之分部化或部門化;後者又可稱之層級節制體系或層級化,因為它建立了組織的層級節制和梯階系統。二者合起來,即成為組織的正式結構。
電子化政府
一、電子化政府內涵
電子化政府是公部門建立一個與各界網網相連的資訊網路,將現在的人工及電腦作業轉為數位化及網路化作業,以便利各界在任何時間、地點都可經由網路查詢政府資訊,即時通訊,並且直接在網路上申辦。
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
(一)意義
一些普遍存在於我們生活周遭的組織,諸如:各種公益團體、學術研究組織、醫院、各種類型的基金會等不以營利(non-profit)為目的之組織,稱之為「非營利組織」或「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
學者有關非營利組織之界說,意見頗為分歧,茲列舉較具有代表性者如次:
1.譚哈德(Robert
B.Denhardt)
非營利組織為那些法律禁止將剩餘收入或利潤分配給個人會員的組織。
2.韓斯曼(H.Hansmann)
禁止將組織盈餘分配給組織領導者、成員,組織的盈餘運用於其未來服務或所欲資助的對象。
3.伍夫(Thomas Wolf)
非營利組織為那些合法組成的非政府實體,在國家法制下,組成慈善或非營利的法人團體,以公共服務為目的,並根據稅法而給予免稅的條件。
政黨種類
政黨種類:
剛性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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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強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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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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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型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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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遵守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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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型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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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造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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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權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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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造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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掮客型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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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得選舉改造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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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道型或使命型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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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型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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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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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型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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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立制與並立制比較
〈一〉聯立制 ( 補償性的兩票制 )
記票方式︰
先以政黨比例決定各政黨的國會總席次,再扣除政黨已經在區域部分所得到的席次數量後,該席次數與前述政黨應得席次數的差距極微政黨名單的席次數。
如果政黨在區域選舉所得到的選票數量已經超過政黨應得席次數時,則政黨在比例名單部分就不再分得任何席次。
民意與政治傳播
各種蒐集民意的方法
1. 面訪:
a. 面訪視最昂貴但是資料內容較為豐富的研究方法,但隨著民眾對於隱私性的要求越來越高,導致面訪的難度相對提高。
b. 經濟程度較佳的較難接觸,偏遠地區的訪問也較難實行。而這些因素會影響到樣本代表性,也因此提高訪問所需研究經費。
c. 訪問資料的豐富性以及受訪者對於研究問題的瞭解上,面訪較其他為優。
公務員懲戒法時間整理
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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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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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一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 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
三 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四 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五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六 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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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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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於左列期間內為之:
一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為原因者,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為原因者,自相關之刑事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 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原因者,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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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時間整理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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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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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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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達到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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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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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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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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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逾
1年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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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復審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復審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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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時間整理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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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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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撤銷訴訟
—VS訴願§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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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訴願逾三個月,或延長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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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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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和訴願法時間整理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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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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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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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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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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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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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物歸公---VS行執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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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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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
國家賠償法時間整理
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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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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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知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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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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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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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發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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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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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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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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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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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行政法時間考題總整理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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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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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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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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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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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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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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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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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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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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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規定申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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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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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
2017年8月17日 星期四
2017年6月29日 星期四
民主的四種模型
依據學者海伍德之論述,民主概念可分成四種模型,茲分別敘述如下:
(一)古典民主:此立基於古希臘雅典曾發展出的民主經驗,是採取直接民主方式,即公民參與公民大會,決定公共事務,這種立基於政治平等的政體,成為民主政治最早形式。但只限於年滿二十歲的男性公民,排除了女性及佔人口多數的奴隸。惟此種直接參與的古典模式,至今仍存在美國新英格蘭地區的城鎮會議與瑞士的社區會議。
單一制/邦聯制/聯邦制
1.單一制:
所謂單一制是指,中央政府擁有最高的統治權,而地方政府則必須配合中央政府來行事,換言之,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授權或許可。當前單一制型態中,最典型的中央集權國家是法國,另外英國、日本和我國也屬此一型態。其主要優點如下:
(1)國家政策明確:政策是由中央政府單獨作成,毋須與次級政府協商或衝突。
(2)權責不致發生混亂:各級政府應為所屬問題或功能負責,不可能將之推由另一政府層級負起失敗的責任。
(3)節省成本:避免國會、官僚制度,與政策計畫的重疊,以節省大量的直接成本。
(4)避免垂直的財政失衡:不致引發各級政府對公帑的籌措和支出之公正問題。
2017年6月16日 星期五
2017年5月31日 星期三
行訴:裁定駁回vs判決駁回/訴願:不受理vs駁回
Key
行政訴訟
程序不合→裁定駁回(格式、資格、逾期、範圍)
實體不合→判決駁回 (無理由)
訴願
程序不合→不受理 (格式、資格、逾期、範圍) 口訣:程受(承受)
實體不合→決定駁回 (無理由) 口訣:駁由(柏油)
訴訟之被告機關
行政訴訟法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第 25 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第 26 條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2017年5月30日 星期二
人權保障與救濟
壹、人權的思想與歷史發展
一、人權根源於人性尊嚴
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認為人本身即是目的,而非手段,所以每個人須受平等地尊敬和對待,不能被當做工具。
立憲主義以個人主義為出發點,秉持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原則,重視個人尊嚴之維護。個人即應受到重視,則個人之自由與生存自應受到保障。遵照立憲主義之精神,個人乃一切價值之根源。因此,從個人尊嚴導出人權及國民主權之原理,係立憲主義之基本推論,這些個人尊嚴為核心之原理構成憲法之根本規範。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種尊嚴為國家所有機關之義務。」在德國人性尊嚴成為憲法最重要根本精神所在。
我國憲法本文中並未直接使用此一概念,但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又釋字第三七二號解釋明確指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顯示各種型態生活模式皆要落實人性尊嚴之內涵。
投票行為的研究途徑
投票行為的研究途徑
1.生態學研究途徑: (口訣:芝加哥-生態學→孳生)
由集體推論個體(芝加哥學派) 相關人口學的統計數據,探究不同環境背景因素對於各選區投票率或選民投票方向的影響 => 容易造成[生態謬誤]...以偏概全
2017年5月29日 星期一
公法行政vs私法行政/干預行政vs給付行政
行政法的分類
一、依法律性質分
(一) 公法行政(公權力行政)
1. 意義:國家立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而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如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2. 種類:
(1)高權行政à為達公共目的,用拘束命令或強制手段,對人民限制權利,課以義務。如稅捐徵收。
(2)單純高權行政à不以命令或強制手段,提供人民利益的行政。如福利政策、全民健保、就業輔導
分立政府vs一致政府
分立政府的概念:
意涵:
所謂分立政府,又稱為分裂政府或少數政府,係指行政權及立法權分屬不同之政黨主導,不論何種政府體制,均有發生分立政府的可能
成因:
1.平衡理論(鐘擺效應):
選民[蓄意的]支持不同政黨的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避免政黨掌握全部的權力,並且進行分權制衡
2.期望理論:
選民對於不同的公職選舉結果有不同的偏好,是以於投票時會針對該政黨或其所推出之候選人所代表之形像加以認同,因而導致不同 的結果
3.選民政黨認同之衰退:
究竟由何黨當選,選民事實上並不關心
4.行政首長與議會的選舉制度不同:
如總統選舉採行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而國會選舉採行比例代表制,亦有可能發生分立政府的情況
5.行政首長與議會選舉的時點有落差
一致政府的概念:
常出現於「府會同黨」的國家,也就是指在政府體制中,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皆是由同一個政黨所控制,此種一致政府的型態,以英國為代表
國家的起源學說
關於國家的起源,有哪幾種不同的學說,試分別說明之?
早期人類生活於自然社會中,為求個人權益與社會秩序的維護而組成群體,冀望透過群體之力量來達成上述之目標。故如羅馬學者西賽羅(Cecero)便認為所謂國家即為「一群在共同的正義觀念之下,為了享受共同利益而結合的民眾社會。」。惟該群體為何以「國家」(state)之形式出現,學者之看法可分別論述如下:
早期人類生活於自然社會中,為求個人權益與社會秩序的維護而組成群體,冀望透過群體之力量來達成上述之目標。故如羅馬學者西賽羅(Cecero)便認為所謂國家即為「一群在共同的正義觀念之下,為了享受共同利益而結合的民眾社會。」。惟該群體為何以「國家」(state)之形式出現,學者之看法可分別論述如下:
2017年5月20日 星期六
公共政策申論題練習
公共政策申論題練習
一、試論述政策規劃的義涵、原則、重要性與步驟為何?
(一)意涵:為選擇與設計集體行動的理性途徑,已達成未來事務狀態的過
程。即是區域計畫或社區性的政策計劃,
(二)原則:
1. 公正無私原則即:應以無私無偏之態度,對當事人、利害關係者、社會大眾等,均予以通盤慎重之考慮。
2. 個人受益原則:應考慮無論是採行何種方案解決問題,最終之受益者都必須落在一般人身上。
3. 劣勢者利益最大原則:應考慮使社會上居於劣勢之弱勢團體及個人,能夠得到最大照顧。
4. 分配普遍原則:應考慮儘量使受益者擴大,亦即儘量使利益普及於一般人,而非僅限少數人。
5. 持續進行原則:應考慮事務之延續性,對事務及解決問題之方案,從過去、現在及未來之角度研究方案之可行性。
6. 人民自主原則:應考慮政策問題是否可交由民間處理,如果民間有意願且有能力處理問題,基本上應由他們來處理,這也就是民營化呼聲高漲之理由。
7. 緊急處理原則:應考慮各項公共問題之輕重緩急後,對於較緊急之問題,應即刻加以處理解決。
直接vs代議民主/西敏式vs共識決民主
一、直接民主VS代議民主
(一)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建立在公民直接且持續參與政府事務的基礎之上,這種民主政治的型態拉近了政府與被統治者之間,以及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差異,這種民主政治型態萃取自古希臘雅典的統治型態,透過公民大會來決定政務。現今直接民主最常採用的方式為公民投票。
*直接民主的優點
1.使公民得以操控自身的命運,因而強化公民對政治的控制力。
2.陶冶出較具政治訊息以及度政治涉入較深的公民,因此直接民主得以發揮教育上的效益。
3.有助於公民表達自身的看法與利益,而無須假借具有自利傾向的政客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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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再造 1980 年以來,政府再造運動席捲世界各國,其改造內涵乃為適應各國政府普遍面對嚴重的財務危機、組織過度澎脹、無效率之困境。希望透過政府組織的精簡、法令之鬆綁及企業經營精神與策略之運用,在捉襟見肘的政府財政狀況下,強化政府的行政效率、效能。按照「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