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一制:
所謂單一制是指,中央政府擁有最高的統治權,而地方政府則必須配合中央政府來行事,換言之,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授權或許可。當前單一制型態中,最典型的中央集權國家是法國,另外英國、日本和我國也屬此一型態。其主要優點如下:
(1)國家政策明確:政策是由中央政府單獨作成,毋須與次級政府協商或衝突。
(2)權責不致發生混亂:各級政府應為所屬問題或功能負責,不可能將之推由另一政府層級負起失敗的責任。
(3)節省成本:避免國會、官僚制度,與政策計畫的重疊,以節省大量的直接成本。
(4)避免垂直的財政失衡:不致引發各級政府對公帑的籌措和支出之公正問題。
2.邦聯制:
(1)所謂邦聯制是指,由許多自主的分子國,為了完成某些特殊目的所形成的聯合組織體。
(2)在邦聯組織下,主權在各分子國,彼此則是依條約來結合,而非憲法;邦聯對各分子國不能直接命令或指揮;邦聯條約若要修訂,也須經全體分子國同意。此外,邦聯當局如有違法行為,分子國可宣告該行為無效,並得自由進出邦聯。
(3)二次大戰的大英國協及前蘇聯的獨立國協,皆屬於邦聯的型態。其優點為各分子國可掌握自身的命運,但也是其缺點所在,倘若各分子國間不具有高度的共識,則邦聯勢必回到原先各自為獨立國家的型態,否則就是強化中央政府的功能而成為聯邦制。
3.聯邦制:
學者賴克(W.H. Riker)對聯邦制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聯邦制指涉一種政治組織,在此組織下的政府活動,被劃分成中央的與地方的政府,這兩種類型的政府,對某些領域的活動,都擁有最後的決定權。」聯邦制的結構介於單一制與邦聯制之間,其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威來自於成文憲法的規定,各自享有一定的主權。美國為聯邦制的代表國家,其他國家如德國和加拿大。其有以下之優點:
(1)聯邦制允許政策上享有較大的差異性與實驗性。
(2)聯邦制有助於治理過程中的區域參與。
(3)就不同之族群或文化團體加以考量。
(4)可以對少數團體或弱勢族群提供充分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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