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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

(一)意義
       一些普遍存在於我們生活周遭的組織,諸如:各種公益團體、學術研究組織、醫院、各種類型的基金會等不以營利(non-profit)為目的之組織,稱之為「非營利組織」或「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
       學者有關非營利組織之界說,意見頗為分歧,茲列舉較具有代表性者如次:
  1.譚哈德(Robert B.Denhardt)
      非營利組織為那些法律禁止將剩餘收入或利潤分配給個人會員的組織。
  2.韓斯曼(H.Hansmann)
      禁止將組織盈餘分配給組織領導者、成員,組織的盈餘運用於其未來服務或所欲資助的對象。
  3.伍夫Thomas Wolf
      非營利組織為那些合法組成的非政府實體,在國家法制下,組成慈善或非營利的法人團體,以公共服務為目的,並根據稅法而給予免稅的條件。


(二)特徵
       非營利組織除了「非營利」之特徵外,還有許多與一般民間企業組織及政府官僚組織不同之處:
  1.正式組織
      非正式組織必須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得到國家法律的合法承認;這種法人團體才能為了團體的託付訂定契約和保管財務。簡言之,非營利組織必須向有關官署辦理登記並取得成立許可證書者,亦即具有法人資格者。
  2.民間組織
      非營利組織必須與政府區隔開,即不是政府組織一部份,也不由政府官員充任的董事會所管理。亦即非營利組織在基本結構上必須是民間組織。
  3.非利益的分配
      非營利組織並非專為組織本身生產利潤,非營利組織在特定時間內聚集利潤,但是要將其使用在機構的基本任務上,而不是分配給組織內的財源提供者,這是非營利組織與其他私人企業最大不同之處。
  4.自己治理
      非營利組織能監控他們自己的活動,他們有內部管理的程序及章程,除受政府相關法令的約束外,不受外在團體的控制。
  5.志願性團體
      非營利組織包括某些程度的志願參與機構活動的導引或事務的管理,特別是志願人員組成負責領導的董事會。
  6.公共利益屬性
      非營利組織為公共目的服務,並提供公共財(public goods)。因此,組織的目標在關心成員本身的非經濟性興趣。
  7.組織收入依賴募款能力,而非組織績效
      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較少依賴顧客,主要的資金來源是捐贈;而組織收入係根據組織募款之能力,並非其服務績效。
  8.服務取向、行動取向
      非營利組織多直接提供服務予服務對象。
  9.扁平式組織、層級節制少
      非營利組織本身為一正式組織的架構,但其相較於其他正式組織(政府組織或私人企業組織)而言,其組織層級通常較少或甚至全無層級節制體系。因此,非營利組織多具有高度的彈性(flexibility)的特性,能迅速做出決策,並能因應環境而做適當改變。
  10.低度手段理性與高度團結一致
      非營利組織在組織原理上,存在著低度手段理性與形式化及高程度的團結一致,與直接交易形式。
(三)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上扮演之角色
  1.發展公共政策
    非營利組織廣泛地運用影響力,塑造政府的決策,對於長程政策,尤能持續地研究並分析,並提供資訊與觀點,具有釐清並協助地方,區域及全國性公共事務的功能。
  2.監督市場
      在政府或立法委員無法充份發揮功能的範圍內,非營利組織即可扮演市場的超然監督者。在許多方面,非營利組織可以直接提供選擇方案,並成為其他方案的評比標準。
  3.監督政府
      政府最根本的限制是在於組織上的限制。雖然組織內部有制衡的作用,但難保公正無私。非營利組織則不斷刺激民主政府與社會公民,使政府與公民在「社會責任」下能夠表現得更好,更關心並投入社會的服務。
  4.提供政府不能提供之服務
      有些領域,例如宗教性的非營利組織能提供人們心靈的歸屬,強化社會道德的價值,並有穩定社會的功能,而這是政府不能做到的。
  5.支持地方利益及少數團體
      對於多數決或偏見所排斥的社會運動及公共利益,非營利組織都能給予支持。而政府高層決策在決定地方事務上,往往缺少決策判斷之基礎。相反的,非營利組織卻能在小規模的問題上,更具敏感、效率與運作能力。
  6.創造新的想法與變遷
      政府部門習以現有的策略解決問題,不易採用新的問題研究方向與分析模式。非營利組織在沒有選民壓力的情況下,得以不斷獲得充份的機會與經驗,而成為新理念的開拓先鋒。
  7.溝通各部門
      由於非營利組織不具有政府型態與不營利之特性,非營利組織更能協助溝通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的活動,追求公共利益。
  8.促進積極的公民資格與利他主義
      非營利組織提供了公共精神的創造與活動的出口,在利他活動上扮演相當有效的媒介,持續鼓勵利他主義,積極介入公共目標,代表了健康的民主社會中最重要的精神。
(四)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上之限制
  1.性質上的限制
      非營利組織之民間色彩,使其在提供公共服務上有限制。再者,由於非營利組織多是為了某一單一目的而成立,其組織成員也並非皆是專家,因此非營利組織基於本身能力之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
  2.範圍上之限制
非營利組織,多為草根性團體發展而成,組織成員的能力、經費來源的多寡,不可能與政府官僚並駕齊驅,因此,非營利組織所關切的議題、提供的公共服務多有其一定的範圍,且多與本身息息相關者為優先考慮對象。
  3.組織本身的限制
      非營利組織是一民間組織,不具有公權力。因此,非營利組織提供的服務範圍便受相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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