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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3日 星期三
新公共管理
一、新公共管理之意義:
所謂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NPM)是相對於傳統以機械觀點為中心的公共組織管理策略(如泰勒的科學管理)。在基本的觀念方面,新公共管理是屬於新右派的思想,也就是強調政府應該以減少其對社會及市場的干預,讓市場機制得以充分發揮,而且認為政府必須重視產出的效能性,以滿足顧客的心態來滿足民眾的需求,至達成此一目標的首要途徑就是為政府注入企業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
組織結構的分化與整合
(一)組織結構的分化意涵:
1.分化(differentiation)是組織結構分工的具體表現,其理由乃是作為達成目標的手段,通常是基於工作的特性及人員的特性而分化。
2.此種分工的具體表現,即是組織結構的職能分化。換言之,所謂分化,乃是將組織結構系統分割為若干分支系統的一種狀態,每一分支系統皆與外在環境發生特定的關係。通常在組織中,分化表現在二方面:即平行的分化與垂直分化,前者建立了組織的各部門,可稱之分部化或部門化;後者又可稱之層級節制體系或層級化,因為它建立了組織的層級節制和梯階系統。二者合起來,即成為組織的正式結構。
電子化政府
一、電子化政府內涵
電子化政府是公部門建立一個與各界網網相連的資訊網路,將現在的人工及電腦作業轉為數位化及網路化作業,以便利各界在任何時間、地點都可經由網路查詢政府資訊,即時通訊,並且直接在網路上申辦。
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
(一)意義
       一些普遍存在於我們生活周遭的組織,諸如:各種公益團體、學術研究組織、醫院、各種類型的基金會等不以營利(non-profit)為目的之組織,稱之為「非營利組織」或「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
       學者有關非營利組織之界說,意見頗為分歧,茲列舉較具有代表性者如次:
  1.譚哈德(Robert
B.Denhardt)
      非營利組織為那些法律禁止將剩餘收入或利潤分配給個人會員的組織。
  2.韓斯曼(H.Hansmann)
      禁止將組織盈餘分配給組織領導者、成員,組織的盈餘運用於其未來服務或所欲資助的對象。
  3.伍夫(Thomas Wolf)
      非營利組織為那些合法組成的非政府實體,在國家法制下,組成慈善或非營利的法人團體,以公共服務為目的,並根據稅法而給予免稅的條件。
政黨種類
政黨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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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性政黨 | 
黨紀強弱 | 
柔性政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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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型政黨 | 
有無遵守憲法 | 
革命型政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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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造政黨 | 
黨員權力來源 | 
外造政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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掮客型政黨 | 
贏得選舉改造選民 | 
傳道型或使命型政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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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型政黨 | 
黨員人數 | 
群眾型政黨 | 
聯立制與並立制比較
〈一〉聯立制 ( 補償性的兩票制 )
記票方式︰
  先以政黨比例決定各政黨的國會總席次,再扣除政黨已經在區域部分所得到的席次數量後,該席次數與前述政黨應得席次數的差距極微政黨名單的席次數。
如果政黨在區域選舉所得到的選票數量已經超過政黨應得席次數時,則政黨在比例名單部分就不再分得任何席次。
民意與政治傳播
各種蒐集民意的方法
1. 面訪:
a. 面訪視最昂貴但是資料內容較為豐富的研究方法,但隨著民眾對於隱私性的要求越來越高,導致面訪的難度相對提高。
b. 經濟程度較佳的較難接觸,偏遠地區的訪問也較難實行。而這些因素會影響到樣本代表性,也因此提高訪問所需研究經費。
c. 訪問資料的豐富性以及受訪者對於研究問題的瞭解上,面訪較其他為優。
公務員懲戒法時間整理
| 
公務員懲戒法 | |
| 
§33 |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一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 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
   
三 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四 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五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六 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 
| 
§34 | 
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於左列期間內為之:  
一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為原因者,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為原因者,自相關之刑事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 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原因者,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 | 
公務人員保障法時間整理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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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復審提起 | 
處分達到30日內 |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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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回復原狀 | 
10日,逾 
1年不得提起 | 
復審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復審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復審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 ||
行政訴訟法時間整理
| 
行政訴訟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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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提起撤銷訴訟 
—VS訴願§85 | 
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訴願逾三個月,或延長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行政罰法和訴願法時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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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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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裁處權時效 | 
3年 |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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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扣留物歸公---VS行執法§38 | 
6月(公告) | 
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 
國家賠償法時間整理
| 
國家賠償法 | |||
| 
§8 | 
賠償請求-知悉損害 | 
2年 |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賠償請求-發生損害 | 
5年 | ||
| 
§9 | 
賠償爭議 | 
20日 |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行政法時間考題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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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 |||
| 
§11 | 
移轉管轄 | 
3日 |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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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管轄決定 | 
10日 |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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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規定申請期間 | 
2個月 |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 
2017年8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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